最近,刘女士遇到了一些问题。在与丈夫离婚时,他们曾经就财产、房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了离婚协议,其中约定了房产归属。然而,当刘女士去房产局登记房产归属时,却遭遇了不顺。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物转让时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即银行的同意。因此,尽管离婚协议对抵押房产进行了处分,即由共同所有变为由一人所有,但是该房产转让约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因此对抵押权人不产生效力。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时,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此,对于银行债权人而言,离婚协议对于按揭房产的处理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就造成了债权人的损害,该协议就不具有债务转移的效力。因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处分的约定必须经过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同意,否则该协议不能对抵押权人和债权人银行产生效力。
最后,房管局作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机关,如果债权人和抵押权人未同意该协议,就不能为债务人办理对应的抵押财产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只有在得到抵押权人同意或者全部清偿完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后,才能要求房管局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共同按揭购买房产的情况十分普遍,离婚时通常会对该按揭房产进行分割。然而,这类房产处分协议仅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作为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的银行不具有对抗效力。唯有在抵押权人同意或债务清偿完毕致使抵押权消灭的情况下,抵押房产的受让人才能要求办理房产转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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