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女士购买了某处商品房的顶层,并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顺利入住并交纳了当年的物业管理费。但几次大雨之后,她发现天花板有漏水问题,于是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通知了原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重新在楼顶进行了防水处理。胡女士和开发商商议后,决定换房,但在赔偿损失的问题上产生了争议。
胡女士认为开发商应为此现象负责,并因此不愿再缴纳第二年的物业管理费。开发商同意赔偿胡女士部分经济损失,并为其更换新房,因此两者之间没有产生纠纷。然而,物业公司认为房屋问题发生在开发商的保修期内,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所以胡女士不缴纳物业管理费是不合理的。
胡女士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抵消行为,但实际上,开发商与胡女士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开发商对胡女士承担赔偿责任,胡女士也与物业公司签有合同关系,因此如果物业公司尽到了自己的义务,胡女士是有义务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因此,胡女士主张的抵消是不合理的。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也不存在债权债务的关系。在律师的调解下,三方达成书面协议,开发商承担下一年的物业管理费,胡女士不再向开发商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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