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手房中介在房屋交易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也引发了不法中介的出现。其中,霸王条款是不法中介最常用的手段之一。这些条款看似正常,实则不公平,让购房者无从辨别。本文将介绍二手房中介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1. 违反居间不成功无报酬的规定
某些中介合同中常出现内容为由于买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卖方收取违约金并支付中介公司相当于违约金金额50%的费用补偿。这种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是一种乱收费的表现。
2. 剥夺售房者的中介选择权
中介合同中另一种不公平条款为委托期满后两个月内,本人及与本人相关的其他人士不得与我公司介绍的房主私下交易,否则需支付本次交易总佣金之和的违约金。该条款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权利的规定,剥夺了售房者的中介选择权并免除了中介公司的责任,是霸王条款。
3. 未完成居间义务却侵犯交易双方选择权
另一不公平条款为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或委托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与中介公司介绍的买方成交,需按委托价格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该条款未完成居间义务时,限制买卖双方选择其他交易途径,并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也属于霸王条款。
4. 利用优势地位剥夺购房者没收定金权利
一些中介合同中还有卖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口卖出房屋,否则需加倍赔偿定金,中介方有权分享其中12%的违约金;如买方未能按期完成付款,则卖方可没收定金,平均与中介方分享。这一条款不但不能促使中介方积极履行居间协调的义务,反而会引诱中介方故意串通买卖双方,导致交易失败,获取暴利,是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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