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商家排除售楼广告、楼书等宣传资料的法律效力,企图减轻责任。事实上,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具有合同效力,如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视为要约,违反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2. 商家承诺按揭贷款的保障,但却将其排除在合同条款之外。一旦消费者的贷款被拒绝,根据合同条款追究开发商责任的权利将失效,消费者可能因未能及时缴纳房款而承担违约责任。
3. 商家对不可抗力的定义过于宽泛,可能导致其滥用相关条款。如何准确判断不可抗力的范围,需要商家提高自身经验和能力,以确保不会对施工带来不良影响。
4. 商家通过格式合同中的规定,将修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限制在自己手中。这种做法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
5. 商家采用多退少补的方式,试图规避赔偿责任。然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际面积超出约定面积3%以上的部分,开发商需要承担双倍返还消费者的责任。
6. 商家将解约期限和赔偿金设置得极不平等,使得消费者的解除合同权利被大大缩短,违反了合同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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