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治理办法、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以下情况之一可拒收楼房:
1. 在道路、水电燃气暖气等设施接通的前提下,小区道路未通畅。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
2. 未取得已竣工验收存案表。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
3. 未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
4. 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商定延迟交房,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仍未交房。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 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商定的配套环境。
依据:商品房销售治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排名前列款。
6. 开发商经批准更改商品房规划设计但未经买家认可。
依据:商品房销售治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 无法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的房屋面积实测数据。
依据:商品房销售治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 合同中未商定的情况下,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比划定误差值的3%(不含3%)以上,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 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有分歧。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业主按照开发商的要求交款验房,若发现房屋存在上述问题,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要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包括交房延迟等问题。建议业主在验房前看清所有文件并在验房职员陪同下,将所有房屋问题书面写下并保留两份。
分户验房能够更明确地找到质量问题的责任方。但在实践中,仍需政策制定者和业主们共同努力克服环节问题。只有房屋质量问题影响居住安全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在房屋存在主体结构或地基基础问题时,业主才能要求退房。因此,对于非常严重的质量问题,业主和开发商应达成整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