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部发布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规定按套或单元出售的商品房的公用建筑面积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第二部分是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但并非所有空间都能作为公摊建筑面积。例如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人防工程的地下室、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以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等,需要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和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在北京市,按规定不能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设施或架空层。此外,北京市房管局在2002年12月30日下发的通知中指出,除上述不能分摊的三种情形外,凡是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经营性用房的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等,以及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也不能作为公用建筑进行分摊。对于这些不能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应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