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拆迁有何不同?

房屋征收与拆迁有何不同?

目前,人们对于拆迁十分敏感,但对于征收却不太了解。有些人误以为征收和拆迁是同一概念,实际上,在法律规定中,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征收与不一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两个概念外部表现非常相似,但属于不同的范畴,有着明显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采用行政手段获取集体或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并给予合理的补偿的行为。

拆迁是指获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和政府审批的用地文件,在法律的规定下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相关附属物,并重新安置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对其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该条例的目的之一是维护公共利益。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重要阶段,工业化和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无论是公共利益的定义还是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的开展,都必须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为实施房屋征收提供了前提条件。这也是《征收条例》和原《拆迁条例》存在本质区别之处,前者要求考虑公共利益,后者则不用。

在我国,一些地方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采用低价拆迁城市居民的房屋,然后通过高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获取巨额利润来实现扩大地方财政的目的。

在实践中,建议房屋征收部门在做出征收决定前进入被征收人的住所听取意见,可以采用《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表》的方式,当然也可以一并听取他们对于房屋征收和补偿方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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