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买商品房时,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相同,但是它们有本质上的区别。定金是一种法律担保方式,是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债权担保,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在签订合同时,需要书面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需要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充价款或者退还。
而订金是当事人约定的一方付给另一方的货币作为债权担保,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应抵充价款或者退还。如果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订金;如果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需要向另一方双倍返还订金。在我国法律中,订金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被视为一种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付订金的一方不能主张定金权利,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这种主张。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可以被视为预付款。同时,根据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数额应不超过总房价的千分之五。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者抵充房价。如果购房者支付了订金但是不购买预订房屋,订金将按照预订协议进行处理。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并非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 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开发商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所以如果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地退还定金给购房者。另外,如果因为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出卖方也应当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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