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名叫吴某的老人在顺德区立下了一份遗嘱,规定自己百年之后名下的房产归谁居住就归谁所有。吴某去世后,居住在其中一套房产内的长子吴某1请求法院将遗嘱规定的该套房屋判归自己继承并所有。然而,法院最终认定老人的遗嘱依法成立,但仍要求吴某1向妹妹折价补偿部分钱款。为何房产分配不能完全按照遗嘱执行呢?原因是:尽管房产登记在吴某名下,但他所能分配的房产并非房产的全部份额。吴某与黄某婚后共同生育了四名子女,其中一名已先于吴某去世。黄某去世时,其父母早已过世,所以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是吴某、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这五人,因此遗产需要分配给这五人继承。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支持吴某1继承涉案房屋中吴某所占份额,但需要折价补偿给被告吴某3。被告吴某2和吴某4均同意将自己应继承的房产份额赠予原告吴某1。最终,涉案房产中原告吴某1占九成,被告吴某3占一成,并需按涉案房产价值的1/10折价补偿被告吴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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