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房者在选位置、问价钱、挑户型和看小区等一系列繁琐的过程中,可能会感到困难。但相比于”退房”,这些麻烦算不上什么。退房是购房者和开发商都不希望遭遇的结果,但如果确有法定事由,购房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有退房的基础。以下是笔者总结的退房事宜。
根据目前的法律,退房条件主要有两种: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条件。如果开发商延误交房,小区规划或配套设施与售楼广告或售楼书表述不符,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办理产权证等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购房者可以根据六种法定情形要求退房:
1. 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
这是目前购房者最可能遇到的问题。如果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2. 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
开发商在销售未完工的商品房时,必须向购房者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在购房时,不仅要确认开发商是否具备该证,还需注意该证上售房单位名称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的销售名称一致,购房的房屋是否在该证允许范围内。如果出现差异,所购房屋将无法办理产权证。
3. 无法办理产权证。
如果开发商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提供产权证,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如果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购房者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期限届满一年以上,但由于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购房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房。
4. 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特别值超过3%,购房者可以提出退房要求。
5. 房屋质量不合格。
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影响使用,购房者可以提出退房要求。
6. 房子存在抵押、第三方或拆迁安置情况。
© 版权声明: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