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品房收房相关条例法规规定,商品房买卖中存在两种情况下业主可以拒收房子。
第一种情况是商品房四大件不齐全。其包括: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实测数据报告。这些文件包含了工程基本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等内容。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中,还包括了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明确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等内容。住宅使用说明书应详细说明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以及使用注意事项。而实测数据报告是开发商向业主出示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住房面积的实测数据和公摊面积报告。
第二种情况是房屋主体有问题。由于开发商在交房时通常取得了竣工合格备案表,因此一些开发商会以此为由抗辩客户提出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但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客户有权委托有关部门对房屋的结构质量进行鉴定。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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