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交易中,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而自愿约定的担保方式。在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抵消作价款或收回;如果买家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开发商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且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一旦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并支付了定金,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也就无效。若存在其他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若合同无效,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果造成主合同无效的是其中一方的过错,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
与定金不同,订金并不是一种担保形式,而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在商品房交易中,如果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仍有权要求返还订金。反之,如果开发商不履行义务,则没有义务双倍返还订金,但合同违约方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如果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时,开发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如果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只有订金条款,则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
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了解定金与订金的明显区别,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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