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如果有任何妨害或可能妨害产权的情况,产权人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此外,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侵害了产权并给产权人造成了损害,产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如果新业主发现现有物业的原业主存在妨害情况,他有权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的诉讼,并要求原业主返还物业并做出适当赔偿。如果在司法审判程序中,法院判定原业主确实存在妨害行为,原业主必须遵照法院判决在规定时间内搬离物业。如果原业主不愿意配合,法院可以依据生效文书强制其离开物业。
在二手房交易中,此类事件很常见。导致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买卖双方通常只关注房款支付、合同签署和过户等核心问题,而忽略了在合同中约定原业主搬离时间的重要性。原业主可能会因为无法找到住房或故意拖延不搬离,新业主则会束手无策、苦不堪言。
因此,我建议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明确约定原业主搬离时间,如果违约,可以约定每天的违约金数额以起到约束作用。此外,在合同签署时,可以预留一部分尾款,在原业主搬离后再支付,这也能产生一定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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