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河北省的赵先生向新京报记者反映,他在某城中村拥有一套房子,多年前就被征收了。然而,在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时,房屋周边的房价已经水涨船高,给出的补偿根本无法保障他的居住条件。赵先生想知道,自己被拆迁的农村房屋是否可以按照现在的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解答: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结合这一典型案例进行答疑解读。他介绍称,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因土地性质不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由于房屋所在地已经城市化,如果按照农村集体土地补偿,会无法保障农民的权益。所以,此类问题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但是,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地价,如果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已经对土地进行了补偿,那么,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其补偿时,应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王有银律师进一步介绍,在实践中,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进行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安置补偿,而当地政府已将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在这种情况下,像赵先生这样的土地权利人请求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或当地较新房地产市场价格标准进行补偿或赔偿,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但应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王有银律师举例称,二十年前上海市某园区扩建征地,郑先生的房屋位于被征地范围内,但一直到近几年,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才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予以公告。郑先生认为其房屋早已纳入城镇规划区,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进行补偿,未签订补偿协议。其后,规土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郑先生不服,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最终,法院在解纷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郑先生获得了合理的补偿,并订购了两套上海市某区的安置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情形的适用是有条件的,需要满足归咎于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前提。因此,被征收人不应利用此项规定拖延启动法律程序,以获得更多的赔偿。在实践中,相关部门通常会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周围的房价、生活成本等因素,以妥善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