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开发商在买房前对购房者承诺了购房按揭方面的事宜,或是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按揭未能办下来,则开发商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购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余款的支付方式,那么开发商无权单方面要求购房者一次性付清余款。此外,如果开发商不同意分期付款,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房款本息,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由于银行原因(例如银行额度紧张),银行无法放款,购房者可以与卖家协商解除购房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卖家应无条件退还购房首付款。但如果购房者自身原因(例如征信污点或还款能力不够)导致贷款无法审批,首先应该尽量解决,例如寻找担保公司担保或延长还款期限等。如果仍未能解决,则只能解除购房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给卖家。同时,卖家应返还购房首付款。如果购房者发现开发商有违约责任,并想要求支付违约金,则必须依据购房合同的相关约定为依据。否则,购房者将有权拒绝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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