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房屋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分为两种: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和以外的成员。对于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又存在三种情况:一是已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二是已有宅基地但不符合国家标准;三是已落户但尚未分配宅基地。根据规定,一个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对于已有宅基地且符合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对于第二种情况的村民,即使已有一处宅基地,如无法提出充分合理理由,也很难再申请到第二处宅基地。对于第三种情况,申请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因此,即使出售房屋行为发生在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也将难以进行,出售方必须审查购买方的具体情况,但这是不现实的。
如果是集体组织外部的成员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将更为严格。如果这些规定适用于房屋出售行为,购房者的资格将难以确定,村民出售房屋将更加困难。
农村房屋买卖的程序如下:
1.出售房屋必须得到集体组织即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2.如果是共有房屋,必须获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前往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有抵押或其他担保、是否被法院采取查封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5.应签订书面购买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也应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
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和集体两种。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则由集体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对于集体组织外部的成员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将更为严格。如果在房屋出售行为中应用这些规定,购房者的资格将变得不确定,村民出售房屋也将更加困难。虽然上述规定没有涉及已按规定申请并建造房屋的村民,但仍涉及到在房屋出售问题上如何认定宅基地的权利性质及宅基地与地上建筑物的权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