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购房者希望用积蓄购买放心的好房子,但在当前房地产行业缺乏完善机制的情况下,买房对老百姓来说就像是博弈,存在许多困扰。有些不良地产商甚至欺骗购房者,让人们很难分辨哪些行为是欺诈。以下是一些属于欺诈行为的例子:
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售方未告知购买方并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方。
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售方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
3.有意隐瞒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
4.有意隐瞒已经抵押所售房屋的事实。
5.有意隐瞒已经出售所售房屋或者所售房屋是因为拆迁补偿安置而得来的事实。
面对这些购房陷阱,买房人该如何应对呢?总的来说,可以通过行使合同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及返回财物请求权解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买方可以根据此规定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应返还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如果出售方因以下情形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实现,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售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对于第三、第四、第五种情况,《解释》第九条规定,如果出售方因以下情形订立的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购房者可以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售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买方在《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不仅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还可以要求出售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买方在《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下,除了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还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并且购房者还可以要求出售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