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服务是一项公共服务,其支出与单个业主是否居住无必然关联。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共同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指出,物业服务成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以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等。因此,即使接房后没有入住的业主也应该缴纳物业费。
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业主可能并未立即入住,但房屋已经交付。一些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未入住业主每月全额缴纳物业费,引发了双方的争议。然而,万州区工商分局合同科负责人指出,业主尚未入住,物业公司全额收取物业费缺乏合理合法的依据。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凡已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大厦内的待销商品房和已购买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尚未入住的房屋产权人(含开发商),应交纳50%的物业管理费。因此,即使业主尚未入住,也应交纳50%的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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