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需知:签认购书前需注意什么?

购房需知:签认购书前需注意什么?

许多开发商为了尽快筹集资金和展示销售成绩,常常要求潜在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那么,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第一,需要把握好签订认购书的时间。由于商品房认购书是一种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所以只要开发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或在办理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签订认购书即可。

第二,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需要慎重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即使开发商在未获得许可证前与你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就是有效的。因此,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必须仔细阅读每一条款。

第三,需要避免违反认购书中的约定而承担民事责任。认购书规定了先合同义务,因此违反认购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通常会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如果双方最终无法签订正式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出卖人应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双方在合同磋商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出卖人应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第四,定金并非订金,因此交付定金需要谨慎。保证金、押金或者订金与定金并不完全相同。判断所付款项是否为定金应以当事人约定的性质为依据。判断方法有两种。第一,要看合同中关于所付款项的文字表述是否为定金。如果是,就是定金。其次,如果合同中关于所付款项的文字表述为留置金、担保金、订金、订约金、押金或保证金等,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如果其中有无权要求返还或双倍返还的约定,可以视为定金。

第五,要约定好违约条款,以限制房地产开发商恶意违约并及时主张赔偿双倍返还定金之外的其他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如果预约协议约定有定金条款,应适用定金罚则;如果预约协议中没有约定定金条款,或有证据证明定金处罚数额明显低于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所受的实际损失。如果守约方所受的实际损失明显高于定金处罚数额,守约方要对此提出举证请求。

第六,要严防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单方权利约定条款逃避法定义务和责任。具体问题需要按照公平、诚信、提醒注意和合理解释的原则进行分析。如果出现加重了对方责任、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的单方权利约定条款,认购书应被视为无效。否则,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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