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开发商无销售许可证,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被视为无效。
2. 开发商一房二卖导致合同无效,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未告知购房者该房屋已抵押或已被出售给第三方,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的,购房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 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开发商订立购房合同时,故意隐瞒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事实、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隐瞒已抵押或已出售给第三方的事实,导致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有权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支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4. 房屋交付质量不合格或影响正常使用,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无法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交付使用后被核验为不合格,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如果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5. 开发商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一年,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购房合同约定或者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