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共有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包括购置的房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在做出重要决定(如买卖房屋、车辆等)时,应当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若夫妻中的一方私自处理该房产,并已经与买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则协议无效。但是,特殊情况下,如果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出售行为系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且其是善意购买人,则夫妻一方的出售行为构成表现代理,该售房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例如,在双方属夫妻关系,双方以一方名义购买房产的情况下,该一方私自将房产转卖且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被认为是善意购买,该售房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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