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贷款的提示
(一)借款人月还款额(包括其他债务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工资收入将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若借款人的配偶有工作但未缴交住房公积金,则工资收入将按照社保缴交基数来确定(需提供社保缴交证明及明细);若借款人的配偶有工作但既未缴交住房公积金也未缴交社保,则按照当年长沙市社平较低月工资标准来确定。
若借款人的配偶是退休人员,则应提供退休证以及银行盖章的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流水、明细清单或退休工资审批单予以确认。现役军人应凭所在部队后勤保障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并提供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明细或清单(加盖有单位财务章或银行业务章)予以确认。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必须由借款人本人如实填写,如有涂改请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三)申请商转公组合贷款前,必须未结清原银行按揭贷款。贷款房产也不应归属于除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
(四)若借款人在离婚后两年内再次购房并申请贷款,则现有房产情况将按照离婚前家庭房产来计算。若借款人为了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而离婚或变更离婚协议,则省直中心将不予认定。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多个公积金中心都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况下,在申请贷款前应进行账户的合并或销户,只能保留一个正常账户。
(六)若借款人申报的信息或提供的资料有虚假或不实情况,则省直中心将依据《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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