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过程中,许多购房者可能会遭遇交了定金或订金但并未拿到房子的情况。购房不仅需要眼光,更需要在签订合同时谨慎细致,必须明确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履行前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如果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若发展商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通常指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签署临时认购协议,支付一笔费用取得在一定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如果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仍有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但如果发展商不履行义务,则无需双倍返还订金。
订金不具备定金的性质,通常视为预付款项。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应不超过总房价千分之五,并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后立即返还或用于抵充房价。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从合同开始,若未交付则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则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
2.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交付订金的当事人不会丧失或双倍返还预付款,订金只能用于作为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如《担保法》规定定金不应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则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没有法律限制。
4.定金具备担保性质,而订金则是单方行为,不具备担保性质。
定金是一种规范的法律概念,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买家履行合同,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但如果买家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
另一方面,定金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则定金条款也无效。因此,如果合同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只是一种预付款项,不具备担保性质。如果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仍有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而如果发展商不履行义务,则无需双倍返还订金。
在正式签订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署的认购书或意向书并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属于广义的合同。如果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时,发展商有权没收定金;如果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则无法产生定金的法律后果。
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仔细理解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谨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