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过程中,房子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并不仅仅取决于产权登记名字。居律师举例说明了一个夫妻出资购买公婆承租房的案例,由于房源来自父母辈,财产的分割会更为复杂。在该案例中,夫妻一方认为房子是父母单位分配给父母的,只是在后来购买产权的时候自己和配偶出资,因此该房属于个人财产,而另一方则认为购房时四人一起商量由夫妻出资购买,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裁定这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将其价值平均分割。
针对这一问题,居律师提出几点建议:在离婚时,情况应该被细分为婚前还是婚后购买,以及谁支付了购房款。如果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房屋增值部分及共同还贷的部分则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割。如果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无法证明自己的出资,则其权益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对于部分婚前支付了房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应该根据财产来源进行细分婚前和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如果婚前的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婚后双方一起还贷的,则房屋归登记产权人所有,贷款由其继续偿还,但取得房屋一方应补偿对方婚后共同还贷和相应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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