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在苏州市行政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资购买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媳妇、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其他住房共同买受人及其配偶也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在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及在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所在地在苏州市的上海铁路局上海地区职工,符合条件的也可作为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
二、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70年产权)。
5.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6.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三、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四、借款申请人或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记录,应视作在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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