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提取:
1.符合本市城市居民较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可以申请注销该账户。
2.承租本市住房自住的职工,根据《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其中,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不应该拥有产权住房,如果租赁多套住房,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是合法租赁本市住房,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或进行大修有产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后一次付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存储余额。但是,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是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如果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本年提取时累加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包括提前还款金额)。如果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是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职工未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或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提取时间:
如果申请人已经办理委托支取划付业务,但是贷款尚未发放入账,可以在贷款入账后当月或次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办理首次支取划付结算。如果申请人在贷款发放入账后办理的委托扣款支取划付业务,需要在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支取划付申请(撤销)审批表》的当月或次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办理首次支取划付结算。除此之外,在贷款期限内,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每年1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和7月3日(遇节假日顺延)集中办理支取划付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