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4年,我国新税制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初步确立了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双主体税制。虽然地方税改革不是重点,但国家一直在探讨和研究房地产税的完善和改革方向。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到省、市财税部门,所有人都对现行房地产税存在的问题有一致的认识,如税制陈旧、内外税制不统一、收入缺乏弹性等。同时,改革方向的认同也很一致,只是对改革适当时机的看法略有不同。
然而,由于地方无税权、收入规模小、调控力度较弱、征管难度大、成本高等先天不足的因素,导致地方税改革一般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尽管在税制内容上,物业税和房地产税并无太大区别,但物业税的提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因为涉及到多方面利益的调整,远远超出了完善税制和调控领域。一是房地产业持续高速增长,房价暴涨,理论界寄希望于物业税的开征能够抑制或降低房价。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了自己的住宅,家庭存量财富更多地体现在自有房地产上。基尼系数的不断提高,社会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和危险程度的加剧,使人们已不满足税收仅仅在个人财富的取得环节,而要求在财富的保有环节发挥作用,那么物业税无疑成为一个好的选择。三是无论普通老百姓还是各级政府,面对个人自有住房征收物业税的传闻以及将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的猜测,都难以将自己置身事外。地方政府希望获得税收收入,也希望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这使得省市财政部门对物业税改革充满设想和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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