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19年后起诉继母,要求房产?

女儿19年后起诉继母,要求房产?

杨某是一名独生女,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杨父与樊某再婚并领养了一名女儿,一家人购买了一套新房。不幸的是,杨父因病去世,樊某与养女继续居住在新房。在父亲去世19年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樊某返还父亲购买的房屋。房山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杨某表示,她从未得到任何财产,而樊某一直占用着房屋,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是父亲唯一的婚生女儿,樊某没有任何权利占用房屋并拒绝返还。

樊某则辩称,新房是杨父与樊某再婚后购买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继承法进行分割。此外,杨某在离婚时只有七八岁,且离婚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对父亲一家的感情淡薄。杨某只在父亲去世时出现在葬礼上,未尽到足够的赡养义务。樊某认为,杨某现在提出诉讼明显是乘人之危,法院不应支持其请求。

房山法院的承办法官认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应按照排名顺序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现有证据,杨父生前收养的女儿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应追加为当事人。法院还需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生活状况和赡养支出情况等因素,在作出判决时应适当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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