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于婚前买房和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做出了解释。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并按揭付款,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房产证上仅注明首付款支付方名字的情况下,在离婚时需由双方达成协议处理该房产。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将成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支付共同还贷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排名前列款的规定。
婚前购房产权属于购房人的个人财产,婚后即便夫妻共同还贷,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当婚姻关系结束时,另一方只能主张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屋升值产生的孳息(升值部分)提出其他请求。为了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维持家庭关系的正常,夫妻双方可以对此类房屋进行约定,并到房屋登记部门对原产权证进行变更,以避免影响夫妻感情,甚至损害一方权益。
如果购房人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要在结婚后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时,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会要求出具夫妻约定书,并按照约定办理产权证,从而有效避免房屋产权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
如果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产权证上应该载明权利人的出资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前财产各自所有,但房屋权属是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情况确定权利人的。如果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双方共同出资但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姓名,那么未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在房屋处分、分割中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如果双方反目成仇,就有可能无法保护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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