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该找谁?

房屋维修该找谁?

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住宅维修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对有物业服务的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外的维修事项由业主承担,但物业需对收费维修项目进行公示。意见明确了住宅维修责任的界定,分保修期内与保修期外。质量保修期内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与业主签订的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承诺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等,承担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外的,根据住宅不同产权性质、不同管理方式,分类认定。对于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的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内的维修事项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物业服务合同外的维修事项由业主个人承担,物业服务人需对收费维修项目进行公示。对于直管公房小区,已售公房的个人专有部分的维修由业主承担,未售公房以及直管公房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产权单位承担。对于(原)产权单位已灭失且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和无物业管理的回迁房,个人专有部分的维修由业主承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所涉及的全体业主承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应协调属地社会企业提供有偿维修服务,同时尽快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当住宅发生房屋漏雨、下水主管道堵塞等需要应急维修、维修责任人暂时无力维修的,或者发生突发情况需要紧急维修的,街道(乡镇)应当组织相关抢险队伍进行应急维修。应急维修的费用按照工程造价定额确定,发生的费用由维修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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