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京房地权字[2000]369号),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主要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另外,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计入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空间主要有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也不计入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空间。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也不计入商品房分摊的公用建筑空间。
除此之外,若需分摊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在销(预)售合同中明确房屋名称和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对于预售商品房的分摊面积,369号文规定售房单位需在预售前向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提交面积测量报告。如设计方案发生变更涉及预售房屋面积,售房单位需重新提交面积测量报告。售房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销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当建设项目部分竣工时,售房单位申请计算已竣工商品房销售面积,但因分摊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参加分摊的其他商品房尚未竣工,需要以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时,需经过国土房管部门同意,并书面承诺先按预售合同的约定用先行计算的商品房销售面积与购房者结算房价。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与测绘部门最终实测的结果相比,面积增加的,应维持已结算的房价不变;面积减少的,售房单位应按实际售价退款。
根据该规定,自去年10月份以后开盘销售的新楼盘,面积需测量两次:一次在预售前,一次在竣工后。
建议购房人在购房时注意以下几点:将相关内容写入合同,并加入一条:当面积结算发生误差时,分摊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的比率也应当相应调整。入住时向开发商索要测绘部门的实测报告,因为买房人随后要交纳的公共部分维修基金和房产契税都与房屋面积有直接关系。商品房面积结算与房改房面积结算不同,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及价格出售的公有住房不适用369号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