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者和发展商初步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一般会签订一份《认购书》,约定所购房屋的房号、单价、付款方式等内容,并规定在认购书签订后的几天内,应前往发展商或其指定的律师处签署正式购房合同。此外,在签署认购书时,购房者还需要交付一定金额的费用,称为”定金”、”认购金”或”诚意金”等。然而,这些费用并非法律规定的必要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中的一种惯例。如果购房者在签署认购书后不再购买房屋,发展商是否应返还费用呢?
认购金和定金的区别在于,认购金是一种在约定期限内取得优先购买权的权利费用,如果购买者决定不购买,发展商应当返还该费用;而定金则是一种合同履行的担保费用,双方应当在合同中书面约定定金的用途和返还条件。如果购房者交付定金后改变主意不再购买,发展商有权不返还定金;如果发展商将房屋卖给他人,应当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如果购房者与发展商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但由于合同条款上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导致购房者无法购买认购房屋,发展商应当返还定金。
为避免损失,购房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在签署认购书时不要急于交付费用,要给自己留出足够的时间考虑;其次,在认购书中明确约定如果购房者决定不再购买,费用应当返还;最后,如果条件允许,应当请专业人士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后再做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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