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购买的便宜房产
1. 联合开发房
这种房地产是由有钱无地的房地产开发商出钱,有地无钱的企事业单位出地,联合开发建成的。开发商通常会将自己所分得的房产面向社会出售,但是按照国家规定,这类房产不能作为商品房出售。如果为了贪图低价而购买,将来可能会遇到房地产权证方面的麻烦。
2. 公益联建房
这种房产是由地方政府或本系统本单位组织领导,市民自愿参加组成的住房合作社,为解决社员住房困难而进行的合作建房项目。如果新建房子有一定剩余,将向社会出售。由于这类房屋具有公益性质,并享有不少优惠,所以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也不能作为商品房出售。如果购买了这种房产,将来很难进入三级市场。
3. 集资合建房
这种房地产是由房地产开发商与市郊城镇及村民以集资建房、联合开发或小城镇建设等为名,在城郊进行房地产开发。此类房产大多没有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也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因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这类房屋的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4. 集资联建房
一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身闲置的土地与外单位集体和个人或本单位职工的资金集资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由于土地来源主要是企业通过减免地价或行政划拨式取得的非赢利性土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此类房产不能作为商品房向社会出售。一旦购买,将来缺乏保证。
5. 非法开发房
这种房地产是由未经批准、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的单位,通过非正常渠道谋得土地而进行的房产开发。由于其没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因此也无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交纳土地出让金。如果购买,风险极大。
6. 限制权利房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已依法裁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购房者贪图便宜,采用私下交易的方式买房,由于不可能掌握卖方真实情况,结果往往上当,叫苦不迭。
7. 郊区联建房
开发商为了降低商品房建设成本,在市郊低价征地开发形成的商品房。这对购房资金短缺的居民来说,本应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但由于个别开发商项目开发不规范,且管理不到位,社区环境极差,设施严重缺乏,交通极其不便,却通过虚假广告打着低价的幌子蒙骗购房者。这种低价、便宜,购房者是不应去捡的。
上述这些所谓的便宜房产或没有履行正常的土地出让手续,或属于不规范开发。一旦消费者购买,得不到房地产权证。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将来房产的归属及交易都面临着极大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