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缴物业费,将面临法律制裁?

业主拒缴物业费,将面临法律制裁?

原告为物业公司,被告以多种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合计八千多元。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缴纳所欠费用及滞纳金。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以每平方米2.7元计算。尽管原告与物业公司不是同一名称,但属于其改制组建后的名称变更,主体资格并未发生变化。被告以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抗辩,未被采纳。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每个业主均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后,业主有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收费标准也已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根据自治原则,被告应按约定计算方式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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