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协议是指在商品房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先行签署的预约合同。订立认购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在商品房合同签署之前,预先约定双方在部分条款上的一致意见,并将其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还约定后续的谈判事宜,直至商品房合同签署。
因此,在后续的磋商过程中,如果有一方违反了公平和诚信原则,否认认购协议中已经达成的协议,提出不合理的条件或拒绝继续磋商以签署商品房合同,那么就构成了对认购协议的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购房者在支付定金后反悔,就违背了认购协议的根本意图,此时定金是不能够退还的;但如果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的磋商行为,那么定金是可以退还的。
按照《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售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收取定金作为商品房合同签署的担保金。如果因为一方原因无法签署商品房合同,就需要依照有关定金的法律规定处理;但如果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合同未能签署,出售人就需要将定金退还给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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