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如果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载明处理方式。如果合同未作约定,则按以下原则处理:
1. 面积误差比特别值在3%以内(含3%)时,按实际房价结算;
2. 面积误差比特别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如果买受人选择退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退还已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如果买受人不退房,但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买受人需补足面积误差比特别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并归买受人所有。如果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特别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需双倍返还给买受人。
以上是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面积误差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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