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6种情况,中介机构应承担责任:
1. 隐瞒房屋缺陷
中介机构需要带领购房者实地看房,但在出售人联系不上或者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情况下,中介机构常常会带购房者看其他类似的房屋作为替代,这可能会导致买卖双方就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
2. 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二手房买卖合同通常是由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只有合同的某些内容,如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有些中介机构由于经验不足,未能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导致买卖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
3. 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二手房的性质复杂多样,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特别规定。一些中介公司对此缺乏审查,或者因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导致很多纠纷。
4. 审查不到位
中介机构有一定程度的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所有权人与出售人是否一致,询问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但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
5. 怂恿签订阴阳合同
在二手房签约之前,一些中介公司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款较低的网签合同,用于申报税款,而包含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且未进行备案。这种操作方式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一些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别在房价大幅上涨之后,卖房人可能会以此为借口提出合同无效。
6. 虚构社保、规避限购令
在交易时,存在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这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基于违法与欺诈,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被法院确认为无效。
中介机构在以下2种情况下可以免责:
1. 中介机构应当仅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如果出售方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和产权证进行交易而造成买受方的损失,则买受方不能认为中介方提供了虚假信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中介难以对伪造的证件进行判断,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介对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则可。
2. 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中介只是中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居间介绍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实施了违约行为,中介不承担责任。
购房者在和中介接触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验明中介机构的身份和资质,看其工商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