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小区中,哪些部分是业主共有的,哪些不是呢?
要了解小区业主共有部分,首先需要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这意味着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同时也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
当你购买小区房屋后,除了享有自己房屋的所有权,还拥有对小区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根据《民法典》第274条和第27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明确规定,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不包括城镇公共道路;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不包括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以及避难层、设备层和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其他权利人拥有的场所和设施等。
以上是业主共有部分的明确划分,业主需要共同管理这些部分,确保小区的正常运营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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