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增值税是指国家向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并获得相关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款。所得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税依据为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那么土地增值税在会计科目中属于哪一类?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土地增值税应该归类于应交税金科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1、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立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并获得收入的企业,应根据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经营主业为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当期营业收入范围内负担土地增值税,应记账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则按照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负担土地增值税,应记账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相应的支出科目。
3、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应记账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其次,土地增值税应计入应交税金科目中的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记账借方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方银行存款等科目。若项目未全部竣工,企业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时应按税法规定提前缴纳土地增值税,借方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方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项目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项目全部竣工并结算后,企业如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方银行存款等科目,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需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此外,企业为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应将支付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等成本、费用在相关会计科目或备查账簿中详细记录。若企业需要按规定补交1994年已实现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则应记账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应记账借方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方银行存款等科目。
以上是土地增值税所属的科目及计入方法相关介绍。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企业应遵循当地相关规定进行纳税,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当地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