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在未被撤销前,可撤销合同是有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由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其他法定原因导致的合同,当事人具有变更或撤销的诉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下可实现。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种类包括:(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在未真实表达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受损害方想要变更或撤销这些合同,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但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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