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购房时,可以选择将产权证上登记的名字改为不同的组合方式。如果选择将准夫妻的名字写在产权证上,那么该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果双方分手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那么该房屋仍将被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而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存在证据显示父母的出资是基于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但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就有权追回出资的钱款。
另一种选择是将父母的名字写在产权证上。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是,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并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将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写在产权证上也是一种选择。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产生共有的结果。但是,如果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亦是这样。
将双方父母和准夫妻的名字写在产权证上是另一种选择。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将认定是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其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夫妻仅用婚后收入还贷,双方离婚时,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以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则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
最后一种选择是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如果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若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如果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