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组合贷款能否提取公积金?

烟台组合贷款能否提取公积金?

近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为了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偿还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下面是具体内容:

办理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商业贷款已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发放的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首次提取需要准备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准备材料,包括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二手住房提供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如果是在贷款发放一年后办理的,还需要另外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卡(本)交易明细原件。再次提取的话,需要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申请表》、上次提取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提取人留存联,以及本次提取时间段内的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卡(本)交易明细原件。如果无法提供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申请表》提取人留存联,就需要重新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二手住房提供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和借款合同。

办理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均已发放的情况下,职工可以申请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首次提取只需要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即可。

再次申请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时,就不需要再提供上次提取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提取人留存联了,只需要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和本次提取时间段内的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卡(本)交易明细原件即可。如果在职工提供的组合贷款还款卡(本)交易明细中,出现商业贷款用途不明或中心信息管理系统未登记为组合贷款的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补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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