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惠及人民的福利政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它,但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并非所有人都能搞清楚。接下来,我们来了解成都住房公积金的详细规定以及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公积金贷款是指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举措之一,目的是由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难题。具体来说,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的缴存。
根据规定,所有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都有享受公积金贷款的权利,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公积金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有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2. 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4. 具备较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能够承担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并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5. 具备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的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6. 其他条件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较高额度由成都管委会确定;
2. 不超过所购住房价值总额的70%;
3. 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能超过借款申请人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剩余的工作年限。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果遇到法定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果借款人的贷款需求超过了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以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的期限与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应保持一致,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
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时,一次性还本付息;在一年以上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