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72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伯利恒市召开了一次国际高层建筑会议,讨论了高层建筑的分类和定义。根据会议结果,高层建筑分为四类:9-16层(高度50米以下)排名前列,17-25层(高度75米以下)第二类,26-40层(高度100米以下)第三类,40层以上且高度超过100米的称为超高层建筑。
20世纪初,纽约的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大楼是世界上排名前列楼高超过200米的摩天大楼之一。
在中国,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但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建造超高层住宅的优点是可以节约土地,增加住房和居住人口。如建造相同地基面积的六层和十二层住宅,可以利用土地一倍建造更多的住宅和居民。特别是在人口密集和建筑密集的地区,拆迁费用高,人口外迁难度大,因此通过建设高层住宅可以较好地处理各方面的矛盾。但建造和使用高层住宅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需要大量投资,高层建筑的钢材和混凝土消耗量都高于多层建筑,需要配置电梯、高压水泵,并增加公共走道和门窗,一次性投入较大。而且,使用后还需要为电梯、泵站修缮养护付出经常性费用。上下不便,电梯虽然方便,但停电、修理时却很麻烦。此外,高层住宅安全性较差,多个互相连通的疏散口和楼梯为入户偷盗等犯罪提供作案条件;火灾难以扑救;居住于高层的家庭存在孤独和封闭感,老人和孩子上下不便,双职工要每天上班,很难建立和发展良好的人际关系;多幢高层住宅点式建筑在一起,会产生不规则的高空风,影响居住区的生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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