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维修基金是用于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在售卖公房时,该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公共维修基金有电梯的住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则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购房人在购房时需要交纳维修基金,比例为购房款的2%。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当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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