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商品房时需注意的陷阱,通常是在商品房认购书的具体地址、面积、价格、交房日期等方面没有规范和约定,从而欺骗购房者并骗取定金。为规避这类风险,保存好定金收据非常重要。
一、商品房认购书的陷阱有哪些?
认购书通常由房产商制定,内容中可能存在以下不利于购房者的陷阱,因此应尽可能与房产商签订详细的认购书。
一般来说,认购书包括以下陷阱:
1、内容过于简单,仅包括房屋地址、面积、价格、交房日期等;
2、没有规定分摊面积、税费、违约责任、配套设施、装修标准、房地产交付及定金的退还或丧失的条件、物业管理等诸多内容,或者没有进行详细约定;
3、房产商隐瞒重要事实,例如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销售给购房者,让购房者先签署认购书并收取定金,然后再签署预售合同,骗取定金。
二、如何避免商品房认购书纠纷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购书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而不是购房合同的附属合同。
如果在认购书中明确设立了定金条款,由于认购书的性质是预约合同,因此认购书的定金应属于立约定金。
根据《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乙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为避免不可预测的问题,购房者一定要保存好定金收据。
根据我国《担保法》,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以定金的交付为生效条件。如果购房者签署了认购书并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但实际上未支付定金,此时如果不想购买该房产,卖方也不得按照认购书追讨定金。
另外,如果签署认购书的双方当事人已经谈判,但由于认购书中未约定的内容无法协商达成商品房买卖,双方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许多购房者在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之前,开发商常要求先签署一份认购书并支付一部分定金。
购房者常认为认购书不是合同,因此常常草率签订,导致在房地产交易中遭遇不少麻烦,从而处于被动地位。
建议购房者向律师咨询认购书的作用,或者请律师协助签订认购协议,不能盲目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