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当事人应在法律文件生效或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卖、互换、赠与、继承、遗赠、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转移、以房屋出资入股、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需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转移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提交房地产转移登记的资料包括: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房地产权利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等。若有设定抵押权,则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若为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则需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而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则需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若为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则需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则需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拆迁补偿,则需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收购或合并企业,则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而国有企业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则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此外,还需提交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就是相关房地产转移登记的要求。在离婚分财产时,需进行房产转移登记;在买卖房产时,也需要进行相关登记。如需咨询律师,请前往华律网了解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