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有何不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有何不同?

购房人在签署购房合同时需要同时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便成为小区物业管理的直接参与方。那么,什么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它和物业服务合同有何区别?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时应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仅涉及到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也涉及到业主。

在实践中,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持续的过程。这个阶段要求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投票形成业主大会决定是不现实的,而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又是必需的。因此,为了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的真空,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地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为解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衔接问题,《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有以下三种情况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会提前终止:一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届满;二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尚未届满,业主委员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尚未选聘任何物业服务企业。在这些情况下,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选择不再进行管理,或是继续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继续管理物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区别在于合同签订主体不同,前者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在购房时由购房人确认。而后者则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此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截止时间为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两年,具体时间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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