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先生在海口市咨询道:两年前,他买了一处房子作为婚房,这个房子是某个房地产商开发的。当时,他交了全部款项,并签署了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最近,该楼盘的预售许可证已经下来,房地产商通知已经交全款的顾客去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而未交全款的顾客则需要准备材料办理按揭手续。到目前为止,只有几户人已经办理完毕。房地产商却又告知其他人无法办理,因为该房地产商欠他人借款,所有房屋都被查封了,非常快就会进入执行程序。像孙先生这样的工薪阶层只有一套房子,而在这两年里房价涨得很厉害。如果这套房子被查封了,他很可能再也买不起了。他想知道该怎么办。
法律帮办: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以下行为违法,可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根据第八条规定,案外人如果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人民法院就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且符合以下条件,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根据孙先生提供的情况,在孙先生与房地产商签署了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孙先生支付的房款已经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且孙先生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因此,孙先生可以对法院的金钱债权查封及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