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该如何解决?

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该如何解决?

本文提及了一起房地产纠纷案件,原告叶某要求房产公司办理房产证,被告公司则认为自己没有办证的责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房产公司通知原告入住并领取了房屋钥匙,实际使用该房屋。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在交付60天内提供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逾期需支付违约金。原告向法院要求判令房产公司按照每日万分之三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房产公司答辩称,报备后原告即可办理房产证,没有办理议程的义务。公司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报备是因为政府部门及其他原因所致,因此,公司不应要求支付违约金。虽然公司逾期报备,但并未影响原告的正常使用,也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因此,违约金应适当减少。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交付了商品房并让原告居住使用。

以上是本文提及的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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